備案。接待來華舉辦展覽會的單位,應當將有關的批準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關,并向展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擔保。展覽品進境時,展覽會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擔保。擔保形式可為相當于稅款金額的保證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擔保書,以及經(jīng)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海關派專人監(jiān)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可免于向海關提供擔保。
報關地點。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xù)。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展覽品,應當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xù)。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展覽品時,應向海關提交展覽品清單,清單內容填寫應完整、準確,并譯成中文。
查驗。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于展覽品開箱前通知海關,以備海關到場查驗。海關對展覽品進行查驗時,展覽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并負責搬移、開拆、重新封貨包裝等協(xié)助查驗的工作。
展覽會期間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關認為需要審查的物品,應經(jīng)過海關審查同意后,方能展出或使用。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關根據(jù)情況予以沒收、退運出境或責令展出單位更改后使用。
駐場監(jiān)管。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執(zhí)行監(jiān)管任務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并向海關支付規(guī)費。未經(jīng)海關許可,展覽品不得移出展覽品監(jiān)管場所,因故需要移出的,應當報經(jīng)海關核準。
復出境。展覽會結束后,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展出地海關辦理海關核銷手續(xù)。展覽品實際復運出境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的核銷清單和運輸單據(jù),辦理展覽品出境手續(xù)。對需要運至其它設關地點復運出境的展覽品,經(jīng)海關同意后,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轉關手續(xù)。
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需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應報經(jīng)主管海關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舉辦為期半年以上的展覽會,應由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事先報海關總署審核。
核銷。展覽會閉幕后,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展出地主管海關交驗展覽品核銷清單一份。對于未及時退運出境的展覽品,應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jiān)管場所或監(jiān)管倉庫,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對于不復運出境的展覽品,海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進口手續(xù),展覽會主辦單位應及時向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結關手續(xù),負責向海關繳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繳的各項稅費。
出口展覽品通關流程為 :出口——復進口——核銷。
出口。展覽品出口時,組織出國展覽的單位(或者它委托的代辦單位)應當將列有嘜碼、件數(shù)、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等內容的展覽品清單一式二份,注明批準機關及批準文號,連同有關的運輸單據(jù),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復進口。展覽品復運進口的時候,組織出國展覽的單位應當將展覽品清單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點、運輸工具名稱、展出國家或地區(qū)以及在國外展出期間對展覽品的出售、贈送、放棄、消耗或者留給我駐外機構使用等處理情況,連同有關運輸單據(jù),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如果組織出國展覽的單位,要求將展覽品運至它所在地的海關辦理海關手續(xù)時,入境地海關可以按照“海關監(jiān)管貨物”辦理轉關手續(xù)。
核銷。出境和入境地海關,應當將查驗放行展覽品的情況和日期,在清單上注明后,一份留存 ;一份寄給組織出國展覽單位所在地的海關,辦理審核銷案工作。
- 追問:
- 承辦單位在展覽品進口時,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需不需要向海關遞交的單證范圍??
- 回答:
-
1、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jié)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y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5)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fā)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shù)量的相同貨物);
(7)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8)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9)盛裝貨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12)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guī)定的貨物。
2、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總署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一)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1、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已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2、準確的貨物清單;
3、其他相關商業(yè)單據(jù)或者證明。
(二)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附件1);
2、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
3、發(fā)票、合同或者協(xié)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jù);
4、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者海關派專人監(jiān)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的,經(jīng)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于向海關提交擔保)。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1、申請人向主管地海關提出暫時進出境申請,海關受理(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交ATA單證冊即視為提出申請,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并遞交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
2、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1)對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否則不予簽注;(2)就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同意的,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否則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申請人取得海關批準決定書后,即可辦理具體報關手續(xù);
4、對于在境內舉辦展覽會的暫時進境展覽品的辦展人,應當向展覽會舉辦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后,由直屬海關或經(jīng)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一次性對該展覽會項下暫時進境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對于在境外舉辦展覽會的暫時出境展覽品的參展人,應當向出境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后,由直屬海關或經(jīng)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對申請暫時出境的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進境巡展展品的暫時進境申請由首個主管地海關核準。展品轉至下一個主管地海關后,由該主管地海關監(jiān)管,憑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免于再次提出暫時進境申請。
(二)許可的延續(xù)
1、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需經(jīng)直屬海關批準。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xù)。
2、申請延期時,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附件2)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3、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并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
4、屬于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于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隨附材料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5、進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復運出境的,辦展人、參展人可向當時展出地主管海關或者原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受理申請的海關根據(jù)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